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1327号
原告:北京英科尔陶瓷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南。
法定代表人:姚建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喜,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西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丹慧,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英科尔陶瓷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侯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凤喜,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文、李丹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8日起,原被告先后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5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瓷耐���制品。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供应相应货物,价款总计1155100元,但被告仅支付我方货款556200元,尚欠我方货款598900元。因我公司部分票据遗失,无法与被告方对账,上述数额可能与实际数额存在差异,对于剩余部分我方自愿放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方货款598900元即可。
被告辩称,因原告未能与被告方及时对账,所以数目可能存在差异,但我方愿以原告方数据为准,全部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我公司也同意给付原告货款598900元,但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给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英科尔陶瓷耐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98900元���案件受理费978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明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左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