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娥,居民。被执行人曾敏芳。申请执行人高春娥与被执行人曾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春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因查封的房屋不便处置,对于以上情况,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高春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春娥同意本院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据此,本院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审 判 员 黎芸杏
代理
审判员 唐星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