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808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解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褚森森、卞莉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金成吉,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成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朴今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