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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18号

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张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吴国立,经理。被执行人张洪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登记立案,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洪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