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434号

贾成山与贾臣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成山,贾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贾成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贾臣,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 判 员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