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贾成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贾臣,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 判 员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