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946号原告藤县新庆镇中心村中心七组。代表人黄光基,组长。委托代理人梁斌,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号***栋。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宾顺喜,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藤县新庆镇中心村中心七组与被告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以经慎重考虑,暂不需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慎重考虑,暂不需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藤县新庆镇中心村中心七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藤县新庆镇中心村中心七组负担。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莫德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