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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557号

高彩与杨登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甲,杨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557号原告高甲,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被告杨甲,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甲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鑫贤

审 判 员  谈敦强

人民陪审员  高玉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