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557号原告高甲,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被告杨甲,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甲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鑫贤
审 判 员 谈敦强
人民陪审员 高玉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