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贵,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阳衡征,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宜宾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阳衡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阳衡征收入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固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恒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