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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41-1号

李世贵与被执行人阳衡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贵,阳衡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贵,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阳衡征,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宜宾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阳衡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阳衡征收入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固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恒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