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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755号

杨军与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军,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55号申请执行人杨军。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明均,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军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资136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298号的房地产已抵押给工商银行海安支行,本院在其他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已多次对上述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亦被多家法院查封,且不知去向,暂无法强制处置;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已停产。近期已有债权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该申请正在审查过程中。此外,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歇业,除了上述暂不宜强制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