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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28号

何至维、叶凤财与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至维,叶凤财,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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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何至维。申请执行人叶凤财。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何至维、叶凤财申请执行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至维、叶凤财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340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土地现暂时无法拍卖或变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