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455号原告郭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将某,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个体工商凤,现住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黎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黎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