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02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88号龙光城一期会所。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委托代理人:刘邦柠,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旭红,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告:杨彩霞,女,汉族,1976年12月31日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旭红、杨彩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
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慧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