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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1025号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旭红、杨彩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旭红,杨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02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88号龙光城一期会所。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委托代理人:刘邦柠,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旭红,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告:杨彩霞,女,汉族,1976年12月31日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旭红、杨彩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

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慧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