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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658号

单永华诉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单永华,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658号原告单永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赵礼路北京东方立高装饰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被告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2号楼618室。法定代表人李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华与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穷尽送达途径后,依法告知原告单永华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逾期不办理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单永华逾期未办理公告手续并拒绝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单永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海玲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慧

代理

审判员  王姣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冉秀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