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658号原告单永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赵礼路北京东方立高装饰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被告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2号楼618室。法定代表人李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华与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穷尽送达途径后,依法告知原告单永华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逾期不办理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单永华逾期未办理公告手续并拒绝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单永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海玲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慧
代理
审判员 王姣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冉秀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