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206号原告天津市力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32号。法定代表人王印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市力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888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巍,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力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力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力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力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代理
审判员 李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