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644号申请人白X1,男,1951年1月4日出生。申请人白X2,男,1951年1月4日出生。2016年6月3日,申请人白X1、白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白X3名下在朝阳区X号(房产证号:x**)房屋归白X1(身份证号:×××)、白X2(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白X1占二分之一份额,白X2占二分之一份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X1、白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白X1、白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郭 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