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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230号

关于白某某与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恩涛,白必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白恩涛,男,199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高静,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必胜,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关于白恩涛与白必胜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恩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抚养费共计39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必胜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曹 坤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