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号384号原告闪丽娜,女,1981年10月1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赵春、李铮,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麦燕,女,1960年5月27日生,回族。被告马磊,男,1986年6月9日生,回族。被告杨有慈,男,1954年12月30日,回族。被告杨蝴蝶,女,1950年5月15日,回族。被告杨斌,男,回族。
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闪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薛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