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白商初字第00139号原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振强,镇长。委托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翠,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庆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学清
审判员 焦一宁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守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