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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白商初字第00139号

139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与张庆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张庆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白商初字第00139号原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振强,镇长。委托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翠,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庆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学清

审判员  焦一宁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守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