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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007号

上海吴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罗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007号原告上海吴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熊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武,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吴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吴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吴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吴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新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