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262号原告鲍玉华。被告龙世洪。第三人江苏金旅建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玉华诉被告龙世洪与第三人江苏金旅建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玉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玉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鲍玉华负担。
审判员 付嘉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