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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特32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329号

申请人:陈福龙。

申请人:朱益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福龙和申请人朱益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福龙和申请人朱益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3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福龙赔偿申请人朱益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053.83元(申请人陈福龙已支付595.21元,剩余6458.62元于2016年6月15日前付清)。申请人陈福龙、朱益玉均同意保险公司将本次事故理赔款支付至法院,并由法院转交。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陈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