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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53号

赵云阁与赵福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云阁,赵福双,李美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阁,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赵福双,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美妍,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福双、李美妍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云阁因被执行人赵福双、李美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