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4民初917号

倪森宏与商城县祥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森宏,商城县祥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917号原告倪森宏,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商城县祥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森宏与被告商城县祥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倪森宏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森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森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倪森宏承担。

审判员  汤品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泽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