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504号原告黄风英,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原告黄风英与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