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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504号

黄风英与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风英,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504号原告黄风英,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原告黄风英与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