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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306号

付金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金华,满明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付金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满明月,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与被执行人满明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69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明月给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满明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满明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697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付金华发现被执行人满明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满明月所欠案款十万元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小锋

审 判 员  王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占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