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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793号

刘亮与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亮,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刘亮,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谢正余,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齐云西路南苑山庄D区111室,组织机构代码66264898-4。法定代表人谢正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组织机构代码:67092323-4。负责人谢正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9707555-7。法定代表人谢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正余夫妻共同财产余学琴银行存款计1500万元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