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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中执字第7-9号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孙金浩男汉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孙金浩,郭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乐陵市兴隆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行长

被执行人: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济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金浩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金浩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乐陵市城区华盛巷一排2号

被执行人:郭燕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生住乐陵市城区华盛巷一排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乐陵市公证处(2011)乐证经字第277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经拍卖无人竞买,以物抵债,实现债权550万元,现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申请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乐陵市公证处(2011)乐证经字第277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