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883号原告杨士举。被告周蕾。
原告杨士举诉被告周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举撤回对被告周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士举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