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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778-1号

王小稀与林少彬、王艺婷、郑强华、黄焦、杨高山、谢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稀,林少彬,王艺婷,郑强华,黄焦,杨高山,谢小燕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7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少彬,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艺婷,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强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焦,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高山,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小燕,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稀和被执行人林少彬、王艺婷、郑强华、黄焦、杨高山、谢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林少彬、王艺婷应当偿还申请人王小稀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强华、黄焦、杨高山、谢小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