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民初721号

柯景生与曹毅、钟春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柯景生,曹毅,钟春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721号原告柯景生,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毅,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春茂,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表人刘纯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蓓,职员。

原告柯景生与被告曹毅、钟春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景生的委托代理人陈贤郑,被告曹毅、钟春茂、大地财险厦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景生诉称,2015年3月2日10时25分,被告曹毅驾驶被告钟春茂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号普通货车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光路林东社路段停车开门时,与原告柯景生驾驶的车牌号为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原告柯景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以下简称海沧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曹毅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柯景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柯景生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柯景生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钟春茂系闽D×××××号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应与被告曹毅连带赔偿原告柯景生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发生时,闽D×××××号普通货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柯景生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请求判令:

一、被告曹毅、钟春茂赔偿原告柯景生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49197元(已扣除被告曹毅垫付的20500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垫付的60000元)。

二、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被告曹毅、钟春茂的上述赔偿责任向原告柯景生承担先行赔偿义务。

三、确认原告柯景生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辩称,本案闽D×××××号普通货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500000元,事故发生的时候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柯景生的诉求的赔偿意见:1、医疗费总额无异议,但应当根据保险条款扣除非医保的部分,根据鉴定结论非医保是47362.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3、护理费标准70元无异议,但原告柯景生的支付的护理费已经超出了厦门标准,超出部分应自行承担,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用,虽然有护理期的鉴定,但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应当按照50%来认定,所以出院后的护理费应当按照50%计算。4、原告柯景生没有交通费的票据,应酌定500元。5、营养费诉求过高,鉴定意见书为180日的营养期,应当按照每天30元计算,总计营养费5400元。6、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7、伤残鉴定费是原告柯景生举证责任产生的费用,且根据保险条款,鉴定费不应当由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承担,应当由原告柯景生自行承担。8、原告柯景生未取得驾驶证,在事故中有故意违法的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为8000元。9、诉讼费不应当由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承担。10、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垫付60000元应当扣除。

被告曹毅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没有异议,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也没有异议。原告柯景生主张的各项费用的意见同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闽D×××××号普通货车为被告钟春茂所有,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被告曹毅向被告钟春茂借来使用。第二天被告曹毅开车出去为装修自己的房子购买配件,车辆停在路边开车门时发生了事故。闽D×××××号普通货车已经投保了相关保险,原告柯景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赔偿,且非医保的部分也应当由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曹毅共垫付了24523元,其中20500元直接支付到医院,其他的4023元包括抢救费和门诊费1025元,购买拐杖105元,膝关节矫正器1500元,原告柯景生驾驶的闽D×××××号摩托车维修费用1393元直接转账给了其儿子。上述费用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钟春茂辩称,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对事故认定没异议。闽D×××××号普通货车是被告钟春茂的,事故发生时是借给被告曹毅使用的。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投保了保险,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柯景生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同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2日10时25分,被告曹毅驾驶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海沧区新光路林东社段停车开门时,与同向由原告柯景生驾驶的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原告柯景生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9日,海沧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毅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柯景生不负本事故责任。

二、原告柯景生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以下简称一七四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脱位、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膝多发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原告柯景生在一七四医院进行左膝关节镜探查、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半月板修整、内侧副韧带锚钉修补术等,住院18天至3月20日出院,医院医嘱原告柯景生卧床8周、康复锻炼、加强营养、门诊复诊等。2015年5月15日至6月9日原告在一七四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25天。2015年9月20日至10月12日原告在一七四医院第三次住院治疗23天。此外原告柯景生还多次进行门诊治疗,本次受伤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16725元,护理费7360元。被告曹毅支付抢救费和门诊费1025元,另支付原告柯景生购买拐杖费用105元、膝关节矫正器费用1500元、闽D×××××号摩托车维修费用1393元。被告曹毅还支付医疗费20500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支付原告柯景生60000元。

三、原告柯景生于2016年1月19日委托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2016年1月26日,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出具闽义成司鉴(2016)临鉴字第05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原告柯景生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2、原告柯景生伤后的营养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240日。原告柯景生支付鉴定费1300元。2016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四、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景生申请对其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申请对原告柯景生的非医保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5月11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闽历思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2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原告柯景生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金额确定为宜。

二、原告柯景生医疗费用中非医保费用共计47362.93元。

五、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为被告钟春茂所有,由被告曹毅向被告钟春茂所借用,2015年3月2日被告曹毅驾车准备购买装修材料,车辆停靠时发生事故,车上运载没有货物。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于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上事实有原告柯景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护工费发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曹毅提供的医药费发票、急救中心记录单、拐杖发票、矫正器发票,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本院质证笔录、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曹毅驾驶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停车开车门时与由原告柯景生驾驶的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柯景生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海沧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曹毅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柯景生不负本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应予采信。被告曹毅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柯景生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被告钟春茂作为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被告曹毅使用不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钟春茂与被告曹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被告钟春茂不应当为本次事故承担责任。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是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柯景生相关损失,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商业三者险的理赔,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曹毅承担。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1、医疗费。原告柯景生主张医疗费共计216725元,有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经鉴定非医保部分费用为47362.93元。另被告曹毅支付的抢救费和门诊费共1025元,也为原告柯景生的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柯景生住院66天并主张按100元/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超过法律规定,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600元(100元/天×66天)。3、护理费。(1)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柯景生主张住院66天护理费7360元,有相应的票据为证,予以支持。(2)出院后护理费。经鉴定原告柯景生护理期限为240天,按70元/天计算174天(240天-66天)为12180元(70元/天×174天),故原告柯景生护理费共计19540元。4、营养费。原告柯景生主张的营养费有医嘱为证,且经鉴定,营养期为180日,根据原告柯景生的伤情,酌定营养费为21000元。5、交通费。原告柯景生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结合原告柯景生治疗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交通费为66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柯景生因本次事故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其主张残疾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厦门市居民,应按2015年厦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2607元/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19年为242859元(42607元/年×19年×30%)。7、鉴定费。原告柯景生受伤后进行了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元,有相应的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柯景生因伤致残在一定程度上遭受了精神损害,应给予适当的抚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9、后续治疗费。因本项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原告柯景生可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提起诉讼。10、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柯景生因伤治疗确实需要购买拐杖、膝关节矫正器使用,该费用共计1605元。11、闽D×××××号摩托车受损花费维修费1393元,予以确认。原告柯景生损失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的损失为医疗费170387.07元(216725元-47362.93元+1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营养费21000元,共计197987.07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赔付10000元。剩余部分187987.07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柯景生损失中属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中的损失为残疾赔偿金242859元、护理费19540元、交通费6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79664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付110000元。剩余部分169664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柯景生损失中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为摩托车维修费1393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综上,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柯景生121393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柯景生357651.07元(187987.07元+169664元),共计479044.07元。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已经支付原告柯景生60000元,还应支付419044.07元(479044.07元-60000元)。原告柯景生非医保部分医疗费47362.93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8662.93元,不属于被告大地财险厦门公司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曹毅承担。被告曹毅已经支付原告柯景生24523元,还应支付24139.93元(48662.93元-24523元)。对于原告柯景生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柯景生419044.07元。

二、被告曹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景生24139.93元。

三、驳回原告柯景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柯景生负担25元,被告曹毅负担1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思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章先攀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