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211号原告辛雅萍,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孙慎超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贾万利,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彤利,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雅萍与被告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辛雅萍于2016年6月3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雅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雅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辛雅萍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庞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