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3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林,男,1964年8月5日出生于,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0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家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李光林经过重庆市XX医院X部X楼X-X号病���门口时,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韩某放于04号病床边桌上的苹果iPhone5S手机1部(鉴定价格:1480元)。2016年3月2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北碚区街心花园附近将被告人李光林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苹果iPhone5S手机1部,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韩某。被告人李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光林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光林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指认、扣押、辨认笔录,涉案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光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执行期限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唐荣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