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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商)保字第15864-1号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商)保字第15864-1号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5号1-4层、316号1-4层、317号、318号1-4层。法定代表人贾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健,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14层。法定代表人余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案外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房产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查封了案外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上述担保房产。2016年5月10日,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退还保证金及解除查封申请,理由为: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被申请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均已解除了查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5日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故向本院申请退还保证金及解除担保物的查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的解除担保财产申请;

二、退还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缴纳的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

三、解除案外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谷绍勇

代理

审判员     王瑞

代理

审判员     玄明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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