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857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霞,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王丽,女,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王淑霞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性收入,本院依法扣留其工资收入抵偿欠款。但由于循环周期较长,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执字第8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路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