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汤发成,男。被执行人通海县三义水泥厂,住所地:通海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家云,任厂长。申请执行人汤发成与被执行人通海县三义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6)通劳仲案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发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县三义水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汤发成工资等费共计人民币62086元、为申请人汤发成补缴及缴纳2010年6月至2016年2月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并承担执行费8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在被执行人通海县三义水泥厂履行完执行款41000元后,申请人汤发成放弃剩余的执行款21086元及2010年6月至2016年2月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现被执行人通海县三义水泥厂已履行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6)通劳仲案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期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