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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870号之一

朱纯莹、石峥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纯莹,石峥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纯莹,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石峥嵘,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朱纯莹与被执行人石峥嵘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