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635号
原告:上海铠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272弄118号二层A区2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88650935T。
法定代表人:王娟。
委托代理人:许乐,上海瀛东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使大道8号1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6816749159。
法定代表人:廖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铠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铠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