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82号罪犯杨友松,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7)宝刑一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友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
二00七年二月六日至
二0一八年五月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杨友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三十一个。并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友松减去余刑。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段建纲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