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059号原告陈月英。被告施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月英诉被告施凉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