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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520-1号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静、邹勇、陈安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静,邹勇,陈安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4316-2。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邹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陈安渝,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静、邹勇、陈安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966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陈和艮

审判员 刘春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阳 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