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粤0825执异14号

林强、林强对本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的(2003)徐法执字第240号民事裁定等与广东省徐闻县口岸经贸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强,林强对本院,广东省徐闻县口岸经贸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粤08**执异1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林强,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0415。

申请执行人:林强,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0415。

被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口岸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志伍。异议人林强对本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的(2003)徐法执字第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3日,异议人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林强申请撤回对本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的(2003)徐法执字第240号民事裁定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强撤回对本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的(2003)徐法执字第240号民事裁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夫

审 判 员  何 焱

人民陪审员  周小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乐冬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