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8161号原告钟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文淳光,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爱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