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436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上列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熊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婚生子王某子由原告抚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于200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17日生育婚生子王某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