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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4366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436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上列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熊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婚生子王某子由原告抚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于200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17日生育婚生子王某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