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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4号

程火生与谭金洲、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火生,谭金洲,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法律服务所,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4号原告程火生,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刘秀兰,女,汉族,1944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程火生之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谭金洲,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生,住赤壁市。被告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法律服务所(下称:温泉法律服务所),地址:咸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长安大道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9352-0。法定代表人李启胜,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恢河,系该所执业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熊乾坤,系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火生诉被告谭金洲、温泉法律服务所、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火生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韵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 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大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