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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39号

李继增与林永利、陈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继增,林永利,陈叶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增,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20日,住甘肃省秦安县兴丰乡褚家湾村,证件号码620522196502200933。被执行人林永利,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林家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21195804164014。被执行人陈叶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18日,住甘肃省秦安县王窑乡王窑村,证件号码620522196203181525。李继增与林永利、陈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金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执行

书记员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