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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687号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68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占刚,徐水县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贾慧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辛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