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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055号

卜利鑫诉王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卜利鑫,王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1055号原告卜利鑫,男,达斡尔族,住昂昂溪区。委托代理人高华亮,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钦,男,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原告卜利鑫与王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利鑫、被告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利鑫诉称,2016年4月份原告购买了被告王钦名下的坐落于龙沙区海山小区4号楼02单元03层03号的房屋,原产权证号为:S201508049。在原告给付被告全部房款后,被告于2016年4月8日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登记,现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齐字第S2016081**号。后被告迟迟不交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钦迁出坐落于龙沙区海山小区4号楼02单元03层03号的房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钦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是卖房子的时候我急需用钱,房子卖低了,如果原告能给我50,000.00元房屋差价款,我就同意迁出该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告卜利鑫于2016年4月月购买了被告王钦名下的坐落于龙沙区海山小区4号楼02单元03层03号的房屋(原产权证号为S201508049),建筑面积80.95平方米,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50,000.00元,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将房屋价款现金全额给付被告王钦。2016年4月8日被告王钦协助原告卜利鑫及妻子张洪影在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后被告王钦迟迟不交付该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钦立即迁出坐落于龙沙区海山小区4号楼02单元03层03号的房屋。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买卖房屋事实存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卜利鑫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给付房屋价款的义务,被告王钦在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王钦主张因急需用钱交易房价过低,需要原告补交房屋差价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钦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迁出坐落于龙沙区海山小区4号楼02单元03层03号的房屋。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明辉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