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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019号

原告武怀春诉被告郑国涛、王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怀春,郑国涛,王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019号

原告:武怀春,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邵渡口村。

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涛,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王李,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二里井。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

负责人:李全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怀春诉被告郑国涛、王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怀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怀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怀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怀春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郁晓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