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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恢4号

郭作然、郭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作然,郭建新,郭爱琼,郭爱云,郭爱芳,郭兴旺,文育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郭作然,男,194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建新,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爱琼,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爱云,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爱芳,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兴旺,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文育燕,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郭作然、郭建新、郭爱琼、郭爱云、郭爱芳、郭兴旺与被执行人文育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作然、郭建新、郭爱琼、郭爱云、郭爱芳、郭兴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育燕现在监狱服刑,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一次性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忠

审 判 员  罗润民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