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郭作然,男,194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建新,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爱琼,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爱云,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爱芳,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兴旺,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文育燕,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郭作然、郭建新、郭爱琼、郭爱云、郭爱芳、郭兴旺与被执行人文育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作然、郭建新、郭爱琼、郭爱云、郭爱芳、郭兴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育燕现在监狱服刑,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一次性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忠
审 判 员 罗润民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