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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督33号

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利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利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33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润红,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曾利林。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曾利林发出(2016)川1024民督33号支付令。在本院向被申请人曾利林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尹华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