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33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润红,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曾利林。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曾利林发出(2016)川1024民督33号支付令。在本院向被申请人曾利林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尹华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燕